山西省出台《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从2007年10月1日起,省直管单位的职工在生育期间将按照新规定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
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2007年、2008年用人单位将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以后年度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职工参保后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另外,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生育应到协议医疗机构
参保女职工妊娠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妊娠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备案。其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生手术。就医时应当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生育服务证》。
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
产前检查医疗费将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费用在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对于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本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的费用,将由职工本人负担。住特需病房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按照不同分娩方式的定额标准支付。
计生手术支付标准不同
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限额方式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额标准外的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凡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对定额付费项目,除婴儿费、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外,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与职工签订自费协议。
转院费用结算分两种
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结算。没有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职工因急诊、急救或出差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单位不参保将受罚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生育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者伪造事实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保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且视情节轻重,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来源: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