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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劳动者如何依法维权
2008年1月3日 | 来源:网上来源 [字体: ]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正式实施,这无疑是继《劳动法》之后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又一把利剑。相对用人单位而言,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那么,2008年劳动者应当如何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

  23日,山西青年报专程邀请了省内劳动法专家、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法律事务科科长吕晓凌,对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些新的规定,结合案例进行评析。

  案例一

    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小王是太原某科技企业的职工,2006年与公司签订过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将于2009年10月到期。最近,公司对一批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那么等到了2009年10月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专家答疑: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吕晓凌表示,如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要分阶段来看: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根据1995年《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了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案例二

    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支付违约金

    小李于2006年大学毕业应聘到省内一家高新技术公司任职,当时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近来,公司的效益不是太好,小李有心另找一家用人单位,可是在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如果小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的话,是要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的。所以,小李也不敢轻易地递交辞呈。那么如果小李于2008年1月以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专家答疑:

    这种违约金不能给

    吕晓凌说,如小李在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不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问题,新法中作了明确的限制。违约金只限在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此外不得约定其他类型的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小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该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如有与新法相违背之处,应当按照新法中的规定执行。因此,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属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案例三

    跟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养老保险谁来交?

    小宋在太原市一家企业打工,2007年1月,用人单位让签两年的劳动合同,小宋也没多看,就在合同上签了字。后来听同事们议论才知道,原来他们许多员工都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这家企业来工作的,他们签字的那份劳动合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反正能按月领到工资就行,小宋他们也未多想。可干到现在快一年了,虽已签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没有交过养老保险。那么小宋的养老保险费应由谁来交?

    专家答疑: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吕晓凌说,小宋的养老保险费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来负责参加和交纳。从小宋介绍的情况来看,他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费用,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小宋造成了损害。因此,小宋他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种违法行为,小宋可以采取两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第二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例四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随便解除吗?

    老孟在太原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已经有12年了,2006年6月单位依法与老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今年单位的效益明显下滑,打算辞退一部分员工。老孟很想知道,单位和他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不能随便辞退。如果2008年1月单位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专家答疑:

    这种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吕晓凌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终身合同"。用人单位如在2008年1月以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当视其提出解除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来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履行法定的程序,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铁饭碗",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一般来讲,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的程序,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劳动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五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小周在太原市一家私营企业里已工作近两年了,2007年5月,单位和他签订了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位应当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但是,两年来单位从未给员工参加和交纳过社会保险。小周想在2008年1月以后向老板提出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他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他能否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专家答疑:

    劳动者应该获得补偿

    吕晓凌说,小周如在2008年1月后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些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周的情况属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的,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由于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六

    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办理什么手续

    老李是太原市一家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作八年来,单位每年和他签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2007年6月,单位按照惯例又和老李签订了一份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底到期。最近,听同事们讲,2008年即将出台新法规,工作满十年的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单位为了回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会对工作接近十年的老职工进行清理。老李想知道,如果2008年5月合同到期后,单位辞退他的话,用人单位应当办些什么手续?

    专家答疑:

    四个步骤应该办理清楚

    吕晓凌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手续不规范,导致许多劳动者在维权时缺乏相应的证据。常见的有"口头辞退"或"职工自愿解除"等方式。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的手续有:(1)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2)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4)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

    吕晓凌说,典型的案例可让劳动者学到一些常用的劳动维权知识,但劳动者在实践中仍需树立依法维权的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平时一定要多学习《劳动合同法》及新颁布的配套规章,明白自己的各项权利。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资条等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备将来维权时作为证据使用。在遇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协议时,一定要看清协议的全部内容,如不懂的要及时地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